《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 了 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两种情形 : 一 是 克扣、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; 二 是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、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, 第一种情形中的“ 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” 由 各省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。
为体现 审慎列入、 过 罚 相当, 督促 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,《管理办法》把 “ 经 人社 部门 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, 逾期未支付 ” 作为列入前提。此外,还规定了 审慎列入条款, 即 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, 用人单位已经 改正欠薪行为, 且作出不再 欠薪 书面信用承诺的, 可 以 不 予列入 。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,就是要 充分 发挥 失信 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, 促使 用 人单位尽快 解决欠薪 , 也 体现 了 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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